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敦化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留言反映的问题,敦化市人民政府责成敦化市房产管理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对小区内保洁,小区绿化管理、维护小区安全等。因此物业公司基于合同履行服务义务,业主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7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同时,我市未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空置房不收或减免物业收费的政策性文件。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