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诉求人投诉珲春市卫健局办事难。
二、办理情况:您好!关于边境县(市、区)夫妻再生育政策,《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在生育一个子女。是指夫妻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并在县(市、区)居住的,均可以生育第四个子女。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申请生育第四个子女时需要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无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的需要提供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开具的居住证明(须注明居住时间、居住地址信息),不能用本人书面承诺替代居住证明。
三、对诉求人的答复情况:已电话答复
承办单位:珲春市卫生健康局
电话:7513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