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43428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官网应急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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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