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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基本编码 2201124771000T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2026世界杯竞猜烟草专卖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22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办结。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5.事后监管:建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档案;加强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1-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二十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2-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2-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5-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5-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