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59609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州气象局 |
| 设定依据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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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站址遴选、评估等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转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送达中国气象局的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从事气象探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建立气象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气象主管机构,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建立服务窗口的,应当由该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机构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气象行政许可决定。 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