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世界杯竞猜

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

基本编码 221059610000T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州气象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发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相关工作。 2.《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第八条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省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通过的气象资料。 需要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气象探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实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通过方可使用,并遵守国家安全和国家保密的规定。 3.《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