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59660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州气象局 |
| 设定依据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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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释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与不受理。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建立气象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气象主管机构,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送达气象行政许可决定。5.《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19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