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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基本编码 220659797000T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州气象局
设定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资格、作业过程和年检等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