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59798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州气象局 |
| 设定依据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个人、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组织施放气球活动的日常巡查、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