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59799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州气象局 |
| 设定依据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