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161084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2026世界杯竞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根据2016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1)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及其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质量和标准情况(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4)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5)粮食储存企业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情况(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规定的情况(7)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情况;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8)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9)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10)粮食经营者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执行相关规定情况(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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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实施责任。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本级方案计划、举报和规定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2、受理责任:受理全市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各种检查材料报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及时受理。3、调查取证责任。(1)制定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2)公布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同时向全市粮食企业下发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4、监督检查处理责任。严格按照方案、内容、标准、要求组织实施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事实、情节、性质制作检查报告,并督促当事人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5、告知责任: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告知当事人。6、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测。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2、《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 3、《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5、《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6、《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四条.....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