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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

基本编码 2207213507000T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材料。 2.县级审查责任:县(市)呈报材料齐全,在30各工作日内进行研究,提出准予或不予批准意见。审核材料,必要时组织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集中病情鉴定。 3.确认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组织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集中病情鉴定。 4.送达责任:审批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送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责任事项依据 1.《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吉民发〔2012〕69号) 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2.《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 (吉民发〔2012〕69号)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件1)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附件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基本信息表》(附件5),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至市级民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 (吉民发〔2012〕69号)第六条:"市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到市级民政部门。"第七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或者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认定,并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 (吉民发〔2012〕69号)第七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或者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认定,并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