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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220210901200YT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世界杯竞猜平台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2.调查取证责任:1、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由两名以上警察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证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1)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同3 5-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5-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