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8918400Y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官网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承担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由公安部确定;承担制证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受理职能;设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职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制作职能,并指导,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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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普通护照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批签发责任:材料审核:(1)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立即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2)核查审核:对符合核查条件的重点地区申请人应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复意见。(3)对不符合签发护照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并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对不符合规定予以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