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89276001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官网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实施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受理群众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审查后材料,初审合格,报县区户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县区户政管理部门对窗口单位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审批通过,在审批材料上签字确认,不通过说明原因。 4.送达责任:审批结果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反馈给申请人。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