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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灭失补领校车标牌

基本编码 220118934800YT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2026世界杯竞猜公安局
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一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四十三条办理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核对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及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换发,补发校车标牌;期满换领的,应当重新签注校车标牌有效期,收回原校车标牌并销毁;损毁换领的,应当收回原校车标牌并销毁。第四十四条办理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的,下列资料存入校车标牌档案:(一)《校车标牌领取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将资料传递登记审核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声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审查发证责任: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志。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行驶证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4.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转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记录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时间,以及通知申请人的时间,通知人,被通知人,通知内容等情况。对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