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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基本编码 2204105633000T
事项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世界杯竞猜平台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1989年1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与保护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告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对象等,以及所需携带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核定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数据,确定缴费数额 3.收缴责任:对应缴费用进行收取,开具正规发票,并对收取的全部费用填写"缴款书"上缴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1-2.《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3.《关于修订吉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征收。 2-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2-2.《关于修订吉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 第六条:在自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在人工增殖水域内从事养殖的,渔业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3.《关于修订吉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征收的渔业资源费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跨年度结转使用。...... 4.《关于修订吉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我生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