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9124679001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裁决 |
| 实施主体 |
2026世界杯竞猜自然资源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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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确定林权纠纷的特征,即是否属于林权纠纷。(2)确认林权纠纷表现形式。(3)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2.立案审查责任:(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审查相关内容。(3)审查后的处理,一是受理:15日内立案,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承办人进行查办;二是不予受理: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3.调查、调解与裁决责任:(1)调查为了发现、收集、保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裁决提供事实依据。(2)调解:指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林木、林地权属及其有关事宜,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工作方法。(3)裁决:裁决是指人民政府在查清事实,对权属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争议标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它是处理阶段的最后一段工序。 4.事后监管责任:(1)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