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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建设入河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 2202227322000T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延边朝鲜族自治世界杯竞猜生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予以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3.审理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1)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3)证据是否确凿;(4)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6)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7年修正本)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八号)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八号)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八号)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八号)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八号)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八号)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八号)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