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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水排污口的处罚

基本编码 2202227331000T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延边朝鲜族自治世界杯竞猜生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予以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3.审查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1)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3)证据是否确凿;(4)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6)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第四十七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五十二条: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五十三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