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76394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世界杯竞猜生态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需要核查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诉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