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176408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世界杯竞猜生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