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2190775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官网交通运输局 |
| 设定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13年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13年第27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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