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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基本编码 2207157704000T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世界杯竞猜官网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通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参照执行)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一下材料:(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5)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7)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8)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9)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10)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通过)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