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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基本编码 2207162662000T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2026世界杯竞猜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船舶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通过)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参照执行)1-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二十八条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船舶是否已取得识别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 受理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船舶已经取得识别号的,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员;(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或《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受理人员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将原件退回申请人。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三十一条 初审人员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一)申请人是否有权依法提出登记申请;(二)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三)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所附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船舶登记条件。第三十四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一)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二)初审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员收到复审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它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四十一条 受理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应证书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