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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基本编码 2201162655000T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世界杯竞猜官网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船舶国籍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