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53863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延边世界杯竞猜教育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66个工作日内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 第七条、申请教育行政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第八条、教育行政许可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2.《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予注明; 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 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书、证件,应当以实施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名义签发并对外发布。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格式化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5.《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归档后,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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