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42051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
| 设定依据 |
"1.《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吉林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20%以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科技企 业不受此项限制)。"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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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报送即可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由各县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初审,审查各县市科技局汇总报送的企业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颁发《科技企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送到档案室管理人员处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将办理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2.《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六条 经确认的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设立条件、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停业的,应当及时把变更情况报复原办理确认手续的科技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