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3190961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2026世界杯竞猜林草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正,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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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和林地保护标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代为补种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核责任:执法人员在执行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和林地保护标志的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和林地保护标志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和林地保护标志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林业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完毕后,林业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5. 事后责任:林业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5.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