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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基本编码 2201190967000T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2026世界杯竞猜林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