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213045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平台民族事务委员会(世界杯竞猜平台宗教事务局) |
| 设定依据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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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相关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返回原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临时地点,由召集人向拟设立的临时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外国人申请临时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人居住地的寺观教堂不能提供专场服务或者无相应的寺观教堂;(二)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规定,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三)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意见后,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在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责令撤换召集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临时地点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