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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检

基本编码 221075747000T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2.《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民社发〔1999〕7号)第二条: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年检于3月15日至5月15日完成。凡凡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送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按要求自觉接受年检。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与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与年检结束后2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以2026世界杯竞猜民政局文件下发年度检查通知,告知年检时间、主要内容及年检相关资料等。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审计报告等。 3.决定责任:依据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条例》情况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做出合格、不合格决定。 4.送达责任:当场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年度报告归档、信息公开。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式通知; 2.《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材料(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二)社团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检,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有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规定作出处罚;(四)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对部分社会团体的抽检;(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有关材料;(六)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3.《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八条: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六)自觉接受登记管理和指导;(七)认真按规定接受年检。第九条: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一)一年中基本未开展正常活动的;(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活动的;(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四)财务管理混乱的;(五)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六)未按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宜,内部管理混乱且会员意见较大的;(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八)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九)无专职人员的;(十)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手续的;(十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十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未产假年检的;(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条:对不接受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做出相应处罚; 4.《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民社发[1999]7号1999年12月1日)第五条 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二)社团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检,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规定做出处罚;(四)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对部分社会团体的抽查;(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有关材料;(六)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5.《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 对不接受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做出相应处罚。(一)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并公告社会,予以监督。整改期间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二)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社团,对年检不合格且有第9条所列情形3项以上的社团,对超过年检时限一个月不参加年捡的社团,均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对决定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完成清算。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社会团体,除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外,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纪津,由司法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和行政责任。(四)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