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81030001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社会团体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 2.审查责任:登记证书、申请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出具同意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介绍信,到指定公安、税务部门办理手续。 4.送达责任:当场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归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受理责任:社会团体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 2.审查责任:登记证书、申请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出具同意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介绍信,到指定公安、税务部门办理手续。 4.送达责任:当场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归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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