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85949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据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接收州本级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材料;2.审核责任:州民政组织相关人员对州本级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3.决定责任:结合机构评估材料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做出综合评估决定。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