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86339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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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州本级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养老机构做出承诺,州民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查;3.决定责任:州民政局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踏查结果做出是否给予备案回执的决定。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