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97975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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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落实责任:根据毗邻两省民政厅部署,由毗邻两市市政府共同领导,两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2.工作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及签订平安边界建设协议书,报民政厅备案。组织联合检查,逐段、逐点进行踏查,详细记录,资料汇总,起草联检报告,上报两市市政府。 3.汇报责任:联检报告经两市市政府会签后,上报省政府。 |
| 责任事项依据 |
1.2.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