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295964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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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单位或个人提交检举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提交补正材料的,进行受理,并发受理通知。 2.调查责任:实地调查取证、汇总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书。 3.决定责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批复(15个工作日)。如属实违法,下发处罚通知书;如未违法,对检举人进行答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2.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