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99087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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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区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名命名更名请示,市政府转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请示报告内容齐全、详实、准确,或提交补正材料的,进行受理。 2.调查责任:主办科室实地考察、审核资料,提出办理意见,上报市政府。 3.批复责任:需上报省民政厅批准的,由市政府上省政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府下达批复或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代下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2.3.《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