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75746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审查; 2.评审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和评选委员会等要求进行评审; 3.上报责任:最终表彰结果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