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21256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评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单位、组织自荐或推荐,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查,市级民政部门审定。 2.决定:对符合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