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44712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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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和验收需准备的资料。 2.验收责任:成立验收领导小组,告知被验收单位验收时间;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审查验收资料,依据批复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审批责任: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