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44713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和验收需准备的资料; 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审查验收资料,按照变更文件检查变更工程; 3.决定责任:依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变更工程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3.同2; 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