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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闸)降等与报废审批

基本编码 2210144714000T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州水利局
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0.1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和验收需准备的资料; 2.验收责任:成立验收委员会,告知被验收单位验收时间,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审查验收资料,依据批复文件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审批责任"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出具验收报告;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验收工程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0.5;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