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44719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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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准予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