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44721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