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44724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0.1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项目对治理及开发事项的理由等证明材料,并要求上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审查责任:对治理及开发的理由、依据、合规性及可行性进行检查,提出是否同意初步意见。3.决定责任:对治理及开发的理由、依据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4.送达责任:送达批复文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