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44725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