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144707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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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调查结果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