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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单位和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基本编码 2203144699000T
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州水利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正在从事的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前,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告知责任:实施代为治理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4.处置责任:代为清理前,催告当事人自行清理,当事人能自行清理的,停止代为清理;代为清理时,作出决定的水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间范围;情况复杂的,经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范围。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