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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基本编码 2201144639000T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州水利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第三十条"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 。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第三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